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244號
TPHM,109,聲,3244,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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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良誌(原名紀長宏)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
執聲付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良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良誌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9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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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