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57號
TPHM,109,聲,3157,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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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57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賴中強律師
陳緒承律師
被 告 陳聖學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賴中強律師、陳緒承律師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案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陳聖學、聲請人即選 任辯護人賴中強律師、陳緒承律師(下稱聲請人等)之陳述 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聲請就民國109年5月13日審理 之10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 影」、「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 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 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 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前3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 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亦明。 是以,除非有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 人於審判中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以維護其訴訟權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06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為賴中強律師、陳緒承律師,有本院109年8月10 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為本院109年度上訴 字第710號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聲請交付該案於109年5月13 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為之;且已敘明其等所主張、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乃 為將有關被告及聲請人等之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經核並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 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 密之事項,聲請意旨雖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 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自行 文書等相關規定,然此僅屬誤引法條,無礙其等許可自費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旨,為維護被告之法律上利益,應認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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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