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杰琳(原名許寶惠)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杰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杰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6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