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96號
TPHM,109,聲,3096,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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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堅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堅因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 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 17513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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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