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1360號
TPHM,109,抗,136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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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36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簡兆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93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 所示傷害等罪(編號3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107年11月5日), 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而原審法 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編 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犯之,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認檢察官之聲請正當,並考 量數罪併罰之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 附表各罪之犯罪態樣、是否同期間所為、各罪之關聯,及各 罪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險等因素綜合考量,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 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罪類型者(如複數 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 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個 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 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 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 刑,至個別犯罪情節等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性、智識 、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類型、 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 ,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 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綜上所述



,本件受刑人所犯以上各罪,均屬同屬性之型態,其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較高,個別所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 人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 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 同,原裁定於數罪併罰中定應執行刑之部分,顯然已超出數 罪併罰規定之外部界限,於法自欠妥適,爰受刑人具狀陳明 該不當之處,並提出抗告,恭請本院鑒察,並依職權撤銷原 裁定,另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經原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 所犯,且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所定併合處罰之。本件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刑法第5 3條第5款所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 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 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 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人格 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並受比例原則 及公平原則之拘束,此即為法院內部界限之裁量權行使範疇 。本件定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款規定,在最長期以上(有 期徒刑5月),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2月)以下定之, 均合於法律之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傷害罪、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詐欺等罪,所侵害之法益及犯罪 類型均迥異,反應出受刑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兼衡罪責相 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刑事政策,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0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法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之內部界限,與法律具體規定之外部界限均無違 ,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自 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至受刑人抗告意旨引述針對同類型或不 同類型、所侵犯法益之特性、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 同等情,原屬數罪定應執行刑裁量事項,原法院就所裁量之 刑已詳為說明其審酌事項,而受刑人本件所犯為不同類型之 犯罪,抗告意旨猶持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為不可採 。本件受刑人之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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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