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9年度,1號
ULDA,109,簡再,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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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281 條、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
  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
  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100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36 條分別亦有規
  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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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