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39號
ULDV,109,訴,439,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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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彭懷恩彭茂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86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請求所據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
  礎)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併查
  明本件債權債務曾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或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有,請將相關裁判書檢送本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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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