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3號
ULDV,109,訴,143,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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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王仕永 
      王溪邊 
      王北  
被上訴人  雲林縣太原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王勇  
被   告 王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太原宗親會王金福間,因本院10
9 年度訴字第143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序為王溪邊新臺幣(下同)780,
208 元、王仕永1,560,416 元、王北1,560,416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王溪邊12,885元、王仕永24,814元、王北24,81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
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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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