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3號
ULDV,109,補,18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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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台灣優耐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越南責任有限公司
、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7,11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4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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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耐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