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0號
ULDV,109,補,180,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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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金聚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裕 
代 理 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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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聚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