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4號
ULDV,109,司拍,84,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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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相 對 人 鍾竹簧律師(即林佑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佑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佑膳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1,56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2 年1 月3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 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佑膳於102 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1,300,000 元,詎自109 年1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 本金938,86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第三人林佑膳已 於109 年4 月2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聲 請鈞院選任相對人鍾竹簧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已獲裁准在 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 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交易明細、第三人 林佑膳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109 年度繼字第589 號家事公告、本院109 年度繼字第809 號民事裁定、家事聲 請狀、同意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8 月4 日雲院惠非平決109 年度司 拍字第8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7 日 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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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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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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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麥寮鄉 │新吉 │ │348 │106.3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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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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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雲林縣麥寮鄉新│雲林縣麥寮鄉新│住宅、梯間、加│一層64.77 │140.85│陽台│7.14 │1分之1 │ │
│0│ │吉段348地號 │吉93號 │強磚造、2層 │二層64.77 │ │ │ │ │ │
│1│ │ │ │ │屋頂突出物11.3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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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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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