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謝子揚即隆壹食品
謝春來即南洋行即香木果菜行
洪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捌仟
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793,825元 │謝子揚即隆│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47% │
│ │ │壹食品、謝│月4日起 │ │ │
│ │ │春來即南洋│ │ │ │
│ │ │行即香木果│ │ │ │
│ │ │菜行、洪麗│ │ │ │
│ │ │華 │ │ │ │
├──┼─────┼─────┼──────┼──────┼───────┤
│002 │265,151元 │謝子揚即隆│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57% │
│ │ │壹食品、謝│月4日起 │ │ │
│ │ │春來即南洋│ │ │ │
│ │ │行即香木果│ │ │ │
│ │ │菜行、洪麗│ │ │ │
│ │ │華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793,825元 │謝子揚即隆│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壹食品、謝│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春來即南洋│ │ │10% ,逾期超過│
│ │ │行即香木果│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菜行、洪麗│ │ │開利率20%計算 │
│ │ │華 │ │ │ │
├──┼─────┼─────┼──────┼──────┼───────┤
│002 │265,151元 │謝子揚即隆│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壹食品、謝│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春來即南洋│ │ │10% ,逾期超過│
│ │ │行即香木果│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菜行、洪麗│ │ │開利率20%計算 │
│ │ │華 │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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