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21號
ULDV,109,司促,7521,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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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辰方即黃彥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土庫辦公室。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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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