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27號
ULDV,109,司促,7227,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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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裕維 

      曾雅芯 



一、債務人林裕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
  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ㄧ○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曾雅芯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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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