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15號
ULDV,109,司促,7115,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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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孟翰 
債 務 人 吳烏千 

      吳東華 

一、債務人吳烏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2,302 元,
  及自民國109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 計算
  之利息,暨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吳東華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吳烏千應向債權人給付266,738 元,及自109 年5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
  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
  人吳東華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吳烏千應向債權人給付283,357 元,及自109 年5 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
  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
  人吳東華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吳烏千應向債權人給付615,350 元,及自109 年5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
  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
  人吳東華負清償責任。
五、債務人吳烏千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其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吳東華負賠償責任。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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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