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3號
ULDV,108,訴,73,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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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怡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長裕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3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7,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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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