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美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1日所為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