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70號
ULDV,108,訴,670,2020081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美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1日所為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