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03號
ULDM,109,附民,203,2020081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許雅玲
被  告  施泓凱

      莊宏道

上列被告施泓凱莊宏道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4
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