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98號
ULDM,109,聲,79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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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怡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怡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怡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1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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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