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風禾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
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風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風禾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1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0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