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88號
MLDV,109,補,888,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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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沈秉霖 
      黃國榮 
      黃富榮 
      黃文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曹沈秀梅
      沈嘉盛 
      張嘉福 
      鲍張菊蘭
      張嘉財 
      沈訪蘭 
      沈冬蘭 

      張曦元 
      魏其德 
      魏其民 
      魏其鳳 
      魏其庸 
      徐陳桃妹
      徐育泉 
      徐育標 
      徐桂蘭 
      徐育成 
      徐育霖 

      徐育忠 
      徐芷婕 
      徐子晶 

      徐苡榛 
      徐育生 
      徐育才 

      宋國金 
      宋國安 
      陳徐冉招
      張徐瑞招
      黃徐鳳蘭 (移民)
      徐蓮娣 
      徐兆輝 
      徐瑞霞 
      徐瑞矯 
      徐兆寬 
      馬蓮貞 

      馬淑貞 
      馬蓮子 
      馬小萍 

      馬根善 
      徐堂元 
      謝徐玉招
      徐炳華  (移民)
      林慶佐 
      林光杰 
      林淑慧 
      林光緒 
      劉亦庭 

      劉曉栴 
      劉錦泉 

      許徐勤妹
      許智翔 
      許薰予 
      許薰尤 
      許薰日 
      許薰月 
      許水妹 
      陳許秋露
      許錦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
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
準。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就被繼承人沈阿華徐阿錦設定於苗
栗縣○○市○○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終止系爭地上
權並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
」,復經原告陳報兩造間並未存在設定地上權契約,是本件應以
無約定租金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
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8,
528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
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76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575.2 平方公
尺×年息10%×15=151 萬8,528 元】;另地價為632 萬7,2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萬1,000 元×地上
權權利範圍575.2 平方公尺=632 萬7,200 元】,則系爭土地1
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51 萬8,528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048 元,扣除前繳1 萬2,682 元,尚應補繳3,366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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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