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72號
MLDV,109,補,127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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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阮氏花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煒等2 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
  林子煒應協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理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車籍
  過戶登記移轉至被告林子煒名下。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利益應為系爭機車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原告應具狀陳報之。
二、被告林子煒阮氏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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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