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68號
MLDV,109,補,1268,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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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楊幼雲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暨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主張被告汙水管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頭
  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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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