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楊紫琳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婕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 ○000 ○000 地號
土地、362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