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03號
MLDV,109,補,1203,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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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亮威服裝行


法定代理人 洪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芊紅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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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芊紅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