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鄭鳳娥
鄭耀卿
鄭耀州
鄭耀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金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杜興、杜文瑞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
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杜興、杜文瑞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