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宗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阿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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