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荻偉(即湯昇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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