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6號
MLDV,109,補,1166,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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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李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盛財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9元(原告陳報增
建部分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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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