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18號
MLDV,109,補,1018,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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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趙再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皓尹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
  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
  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
  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係請求排除本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8254號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
  程序,故請原告查報如附表所示動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二、被告莊皓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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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單位│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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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樟芝(2F)    │56×2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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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牛樟芝(2F)    │24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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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牛樟芝(2F)    │140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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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牛樟芝(2F)    │99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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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牛樟菌絲(3F)   │48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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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牛樟椴木(3F)   │270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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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牛樟椴木(3F)   │46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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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原木桌及10張椅(1F)│1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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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