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3號
MLDV,109,補,1003,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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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彭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被   告 傅鍾幸枝
      鍾興華 
      鍾金雄 
      鍾興遼 
      鍾興文 
      鍾興科 
      鍾興耀 
      鍾年恭 
      鍾年超 
      鍾年瀚 
      鍾興炫 

      錘年禧 
      鍾淑娟 
      鍾彩娟 
      鍾素娟 
      鍾秀娟 
      鍾美娟 
      鍾語珊 
      鍾佳樑 
      張素媚 
      徐國忠 
追加被告  劉怡君即劉蘭香

      劉怡妏即劉桂花


      劉姿纓即劉淑娟

      劉恆志即劉金寶

      劉恆良即劉福元

      劉方妏即劉淑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各自持有之權
利範圍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69萬7,5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  價  額  │
│  │(苗栗縣頭份市東庄段)│(㎡)│ (元/ ㎡) │比例    │(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1. │1430地號土地     │900.01│  2 萬元  │ 2325/60000 │ 69萬7,50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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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