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5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郭瑋軒
被 告 陳氏秋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63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5 元,其餘 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20時許,騎電動自行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與雙十街口處,因過失撞損由訴外人邱雯羚駕駛之0000-XS 號自小客車,致該車受有損害。原告理賠訴外人43,512元,其中工資6,646 元、塗裝15,812元、零件折舊零件費用2,105元(計算方式:21,0541/10=2,105 元、出廠日期98年11月、肇事日期108 年1 月30日、使用年限9 年3 月),折舊後請求總金額24,563元(計算方式工資6,646 +塗裝15,812+零件2,105=24,563元)等情,有賠款同意書、行照、估價單、受損車照片、苗栗縣頭份分局函送肇事資料、本院送達證書(109 年6 月4日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為證,堪信為真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