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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司小調字,109年度,899號
MLDV,109,苗司小調,89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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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司小調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松源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 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下同) 109 年8 月4 日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109 年6 月15日死 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致仍無從進行調解程序。據此,顯然 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 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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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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