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7號
MLDV,109,消債職聲免,7,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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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筱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 ,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 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 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34 條第8 款、第136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 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 2 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 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自108 年11月21日迄今之收入為何?有無工作收入?如有請提│
│ │出相關資料。(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
│ │結算申報書) │
├──┼───────────────────────────┤
│2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
│ │8 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3 │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如有│
│ │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




│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
├──┼───────────────────────────┤
│4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
│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 │
│ │相關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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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