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4號
MLDV,109,建,14,202008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施幃棕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235,263元,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312 元,而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5,000 元,尚應繳納220,312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程序當庭命原告於7 日內補 繳裁判費220,312 元,復又於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 當庭裁定再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220,312 元,並諭知 逾期補繳則駁回起訴,原告仍逾期未補正,有本院109 年7 月7 日及同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 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