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41號
MLDV,109,家聲,141,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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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洪惠嘉 
相 對 人 林文新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子女林O O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酌定程
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 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 元至3 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 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 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 第1 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8 年度婚字第29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林O O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 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依程序監理人選任 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 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 執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職務 執行報酬明細表,其職務內容包括與未成年子女林耕佑及父 母多次晤談、製作報告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 度婚字第29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 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之程序監理 人執行職務內容,均屬必要項目,聲請人運用心理師之專業 與本件當事人及其家人會談,使渠等得以具體表示意見,就 訪視內容、綜合評估及建議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及探視方式 提出建議,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如主文所示,相對人 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同意負擔程序監理人費用。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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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