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
債 務 人 張富美
羅于翔
一、上列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富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捌拾捌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