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77號
MLDV,109,司促,5577,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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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彭世清 

      彭文良 

一、債務人彭文良彭世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
  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世清於民國105 年間至民國106 年間邀同
     債務人彭文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3萬7,268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彭世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9 萬9,915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彭文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文良、彭│自民國108年1│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9915 │世清   │2月13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7月28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9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文良、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915 │世清   │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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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