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彭世清
彭文良
一、債務人彭文良、彭世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
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世清於民國105 年間至民國106 年間邀同
債務人彭文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3萬7,268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彭世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9 萬9,915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彭文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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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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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文良、彭│自民國108年1│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9915 │世清 │2月13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7月28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29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文良、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915 │世清 │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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