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75號
MLDV,109,司促,547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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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楊衍樂即楊士民之繼承人


      楊恆妤即楊士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芷芸即楊士民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楊士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柒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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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