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豪源
吳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豪源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正福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
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 筆,合計新臺幣
172,546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9 年08月04日) 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吳豪源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正福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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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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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正福、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8668│豪源 │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8月03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4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正福、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668│豪源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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