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19號
MLDV,109,司促,5419,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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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豪源 

      吳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豪源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正福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
     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 筆,合計新臺幣
     172,546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9 年08月04日) 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吳豪源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正福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正福、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8668│豪源   │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8月03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4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正福、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668│豪源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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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