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29號
MLDV,109,司促,5229,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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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李萍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零參拾元,
  及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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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