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11號
MLDV,109,司促,521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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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呂竑毅即呂予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柒拾陸元
  ,及其中玖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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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