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3號
MLDV,109,亡,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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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 

相 對 人 王吉清  
○○ ○○           ○○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王吉清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王吉清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為相對人即失蹤人王吉清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後住所:苗栗縣○○○○里0 鄰○○路00○00號)之子 ,失蹤人為遠洋漁船船長,長年跑船,自97年1 月1 日起均 未與家人聯繫,去向不明,聲請人於102 年11月5 日報尋失 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公示 催告等語。
三、關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受(處)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失 蹤人之入出境資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 件,均查無失蹤人97年1 月1 日以後相關資訊,足認失蹤人 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 有理由,爰依聲請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所明定。準 此,本院既依聲請對於失蹤人王吉清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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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