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08年度,1號
MLDV,108,苗家繼簡,1,20200806,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德勝 



被   告 王俊然 




      王秀綺 


      王美珠 


      王美文 


      王瑞珍 


      阮玉鳳 


      陳聿佳 


      阮懷麒 


      阮懷麟 


      劉德榮 


      劉華妹 



      王許桂妹


      劉志祥 


      劉錦堂 

      劉美燕 


      阮慶苓 


      阮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 面積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256.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