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2號
MLDM,109,附民,22,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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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莊翊晨
被   告 杜秋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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