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06號
MLDM,109,附民,10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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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絲帝爾(原姓名:葉晉安)

      絲奎爾(原姓名:葉晉宇)

被   告 吳克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易字第41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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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