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絲帝爾(原姓名:葉晉安)
絲奎爾(原姓名:葉晉宇)
被 告 吳克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易字第41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