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國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國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國晉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