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7號
MLDM,109,交簡附民,27,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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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施賢明

被   告 黃銘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825 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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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