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秋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秋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秋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法 官訊問後,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 年7 月24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 業因另案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自109 年8 月18日起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助戊字第376 號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業於109 年8 月13日辯論 終結,定於109 年8 月27日宣示判決,亦有本院審判筆錄在 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再無逃亡之虞,則本 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