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6號
HLDV,109,訴,15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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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 1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 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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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